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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研究过程中,以环境保护法理论为依据,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进行了梳理,并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般分析。该部分主要进行基本理论分析,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深入的结果;应该使用“历史文化名城”,并将它与“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名镇”组成相对应的概念,以构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在实现环境整体功能和环境价值、保持历史文化的延续、有效开发旅游资源和有序发展城市建设等四个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沿革。该部分主要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认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和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在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中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我国于1982年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第三部分分析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该部分主要采用对比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认为: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制度,但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有效的调整;在考察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行政管理体制、公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安排、审批制度、规划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这部分主要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认为:重新界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划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职责;从确立公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利基础和建立健全公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权利救济机制两方面,建立公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制度中,历史文化名城审批的主要标准应转向“以城市格局为核心的城市整体空间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