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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探讨研究了犯罪对象及其相关问题。文章提出,犯罪对象应当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间接影响的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犯罪客体是利益,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犯罪客体是由利益主体、利益客体以及利益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即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活动,任何犯罪及犯罪形态的犯罪对象都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受犯罪行为直接作用还是间接影响不影响犯罪对象的性质和地位。文章认为,任何犯罪及犯罪形态都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素,是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与犯罪对象不同,行为对象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的、表征危害行为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行为对象是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素,有些犯罪的成立不必需要行为对象,故不应强求分析每个犯罪的行为对象。文章还认为,犯罪对象的形态可以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人身、物、智力成果、信息和数据、行为。犯罪对象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行为对象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者物。具体的人是指自然人,具体的物是指有形的物质的实体。文章最后分析了五个具体犯罪的犯罪对象:1)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物权利人。2)、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有亲权人或者监护权人、儿童的人身权益和侵权人或者监护权人的利益活动。3)儿童不是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对象;司法机关的监管行为是脱逃罪的犯罪对象之一,但是脱逃罪最关键、最能反映该最本质的的犯罪对象却是犯罪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受监管的义务行为。在脱逃罪中不必强求其行为对象,在某些情况可以分析其行为对象。4)行贿罪中最重要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公众的一般廉洁义务行为,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贿赂物应当是行贿罪的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文章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为绪言,介绍了犯罪对象研究的研究现状,明确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为两个理论前提,提出了本文研究犯罪对象的赖以存在的两个基本理论前提:其一是由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体要件有机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二是犯罪客体应当界定为刑法保护的利益。第三章犯罪对象本体论,由犯罪对象的内涵、犯罪对象的形态和犯罪对象的体系地位三节构成。第四章犯罪对象关系论,由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犯罪对象与犯罪结果和行为结果、犯罪对象与未完成犯罪四节组成。第五章犯罪对象分论,由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脱逃罪的犯罪对象五章形成。第六章结论,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证,对本文研究和分析的相关问题得出结论或者结论性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