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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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交通事故大国,每年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众多,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为了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救济,我国于2004年5月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中的第76条格外引人注目。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激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系列争论,尤其是关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强险条例》中的第22条的学理解释和司法适用产生了众多的分歧。本文从阐述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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