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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投资开放都是东道国的利益所在,而针对维护这两种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又往往会存在矛盾。为此,大多国家会以法律规则来协调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专门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19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于第三十五条对安审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未详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与程序,因此目前我国安全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基于现行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安全审查通知》)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商务部安审规定》)。上述两份文件中的内容建立起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程序规范初现雏形,但是在启动方式、审查阶段的规定方面不够明确,采用的灵活措施和减缓措施较少且不够完善,一方面影响审查效率和审查程序的灵活性、有效性,另一方面有可能对有益的外商投资形成阻碍。《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及其中第三十五条,都意味着为了完善该制度的程序规范,保障该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迫切需要颁布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配套法规。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共同构成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体系。有效的程序设计是实现实体规范良好结果的前提条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实体规范的平衡亦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实现。一些代表性国家为了实现开放投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针对启动方式、审查阶段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基本程序,并在审查程序中视情形选择适用灵活措施和减缓措施,包括撤回申报、非正式商谈、无异议证明和附条件通过等,可避免审查主体仅根据僵硬的程序规则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另外,《外商投资法》虽删除了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专章内容,针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暂时不于《外商投资法》中进行展开,但《意见稿》所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可供参考借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安全阀”,在程序设计上如何审慎开放“入口”,设置更多“出口”是实现程序规范平衡的重点所在。本文拟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基本定义和理论为出发点,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平衡的必要性展开分析,并通过梳理我国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审查程序规范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考察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规范的具体情况。同时,本文选取美国、德国和加拿大为代表性国家,对比了三国在基本审查程序、灵活措施以及减缓措施方面的程序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意见稿》中可供参考的内容,从上述三方面展开对实现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平衡的思考,认为我国应明确审查机构性质、决策机制以及完善和丰富灵活措施与减缓措施等,以期能够服务于该制度程序规范的完善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