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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同时,犯罪作为社会发展的伴生物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产生了一些新型犯罪,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犯罪的典型代表和高级表现形式,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便是一类新型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影响和威胁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文化体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比较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纵观黑社会发展的历史沿革,分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现状,概括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欲望膨胀的产物;第二,它也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弱化的产物。其产生的原因,也分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外国势力的渗透。有效的遏制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我国在社会体制转型中所面临的当务之急,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用“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整治、全民动员”的方法,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除恶务尽,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工作方法,为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的目的,踏实、稳定、有效的利用刑事司法政策,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在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中,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提高法定最高刑,加大法定刑幅度;其次是酌情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增设财产刑;再次是完善资格刑的配置;然后是增设“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最后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特别的刑罚裁量、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