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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出的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的伟大策略。实现社会和谐,必须通过现实可行的社会调控途径来实现。在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法律自身的属性决定了法律调控是实现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因此构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实现和谐社会具有推动作用。社会保障权是指基于社会正义,由法律规定的,在社会成员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致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有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它即是一系列国际人权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基本权利,也是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而宪法权利的实现则需要具体制度的辅助,具体而言,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是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效力低下等不足,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在执法方面,社会保障行政组织体系尚不健全,法律地位模糊,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司法方面,社会保障争议缺乏特殊的解决组织和程序,社会保障诉讼机制也不完善,关于社会保障诉讼的司法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做到:在立法领域,应创设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并对立法过程中诸如社会保障法原则、价值理念以及立法模式等问题加以明确;在执法领域,应以社会化原则为指导,建立统一社会保障行政组织,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并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在司法领域,应建立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的特殊组织,完善现行的诉讼程序,并引入适合社会保障特点的司法制度。唯有如此,公民社会保障权才有一张真正的“安全网”,社会矛盾才会减少,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才会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