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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科技的创新与发明,为人类文明揭开了新的一页。网络形成一个空前多元的社会结构,生活在网络时代的公民,可以借助网络就公共问题直接向政府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因而网络时代将以“半直接民主”或“直接民主”代替工业时代的代议制“间接民主”。作为一种强大的公共舆论力量,当具有公共性、非常规性、冲突性、鲜活性及观赏性的法律事件发生之时,网民们以其特有的方式实践着群体性的观点和思想。可以看到,在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中,网络舆论不仅加速了案件的进展,也加速了案件的审理。文章的目的在于厘清以网络舆论为代表的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的问题。
本文将从具体案件入手,分析网络舆论在司法进程中的表现。第一部分探讨的是网络舆论相关问题,包括了网络舆论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阐明,以及分析了网络舆论与司法两者关系。第二部分是为本文找到理论支撑,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理论之所以作为本文的分析视角加以解释,以及分析“公共领域”这个核心概念的语义流变,以此来说明:网络舆论由于受到包括民众非理性激情以及技术性因素、历史传统、政治经济等原因制约,目前呈现在我们眼里的只是一个真切的公共话语平台,而远非一个成熟的公共领域,因此司法应谨慎对待以网络舆论为代表的公共话语。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即通过程序化的渠道来再定位网络舆论与司法关系,并进行两者之间最终归依的思考。最终提出本文的核心观点:在功能方面,网络舆论已开始成为公众行使话语权的主要方式,它已经成为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为不同类型的主体提供了进行交错式交往的空间,体现出“新启蒙运动”的某些征候。以网络舆论为代表的公众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在司法领域的意义在于追求“正义”,换句话说,我国转型期的司法正义不应当机械地遵循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是程序正义,而应该推崇一种更具合理性的正义,即“协商型正义”,让理性对话进入司法程序,直至法律至上权威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