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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财产利益的损害。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不支持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的非财产利益损害赔偿。对于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非违约方只能依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救济。笔者对传统理论的合理性存在质疑:首先,为什么相同的事实在侵权之诉中可以得到救济,而在违约之诉中却不能,这是否是对违约之诉的歧视呢?第二,对于那些确是违约导致的非财产利益损害,但该违约行为却不构成侵权的,如何救济?这两点质疑让笔者试图寻找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最佳途径。国外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相当程度上表明了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进行合同法救济的潮流和趋势。事实上,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许多方面,它的建立、发展与完善不仅是生活逻辑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四章内容:
第一章:违约非财产损害的界定。首先对非财产损害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它是与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损害形式,主要损害形式包括精神损害、生理痛苦、机会丧失、时间浪费等。并且明确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然后阐述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章: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合理性分析。这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合理性。一是从正面论述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进行合同法救济有其现实意义。一方面从分析现实案例可得知出违约导致非财产损害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的结论,另一方面因现行法未明确规定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使得法官在面对违约非财产损害案件时秉持着不同的审判态度,从而导致司法分歧。二是从法理的角度探讨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依据,从对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原则以及合同义务扩张理论等三个角度来具体阐述违约非财产损害违约救济的理论依据。三是对否定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观点进行了反驳。通过对三种否定观点进行反驳得出以下结论:1、可预见规则并不能构成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障碍,因为对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并不违背可预见规则的要求。2、非财产损害赔偿确实存在取证、估算难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只是停留在技术层面,可以通过实践经验来解决,并且这些问题同样存在与侵权之诉中,因此证据、计算障碍理论并不能构成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障碍。3、只允许通过侵权之诉救济非财产损害的观点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第三章:对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统一立法中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历史和现状。通过对相关法律及判例的考察得出:对违约所导致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的态度均是从否定到肯定的。现在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承认因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可在违约之诉中得到赔偿,但是对具体适用的合同范围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应该如何构建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首先分析了我国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现状,得出我国有必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结论。进而论述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问题,包括法律依据、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及限制规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