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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择取王安石新法中的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等四个具体的个案,试图通过动态研究,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地方政府对四项变法的由来、进程、结果的影响,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新法成败的原因。
全文由绪论、四章和余论组成。
《绪论》主要论述学术史回顾、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及基本结构。
第一章《均输法补论》。北宋时期实行江淮六路转运使负责上供物资的征收,江淮六路发运使负责运输的京师物资上供体制。在此体制下,江淮六路转运使与发运使之间不仅不时产生矛盾,而且存在“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的弊端。仁宗庆历、皇祜年间,许元为江淮发运使,允许各地转运使“岁歉米贵”时,可以“输钱以当年额”,由发运使用钱就米贱处籴买漕粮,开始对这种上供体制进行改革。均输法进一步扩大了发运使的职权,规定:第一,“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第二,“预知中都帑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以解决物资上供体制“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的弊端,使江淮六路发运使更好地履行“运江南之粟以赡京师”的核心职能。均输法实施后,改进了漕运制度,有力保证了京师的物资供应,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章《论青苗法的制度变迁》。青苗法是为了解决常平仓制度缺乏籴本,籴粮少,赈济范围小,钱粮常被支借或移用,籴粜申报程序繁琐等问题而颁行的,从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功能等方面对常平仓进行了改革。改行青苗法后,地方政府除了仍要籴粜粮食,发挥常平仓平物价、赈灾伤的功能外,还要按规定俵散、催纳青苗钱,实现青苗法抑兼并的功能。地方政府推行青苗法时,在青苗钱的俵散、催纳、俵散取利与出粜赈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中央政府为此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实行青苗法的立法目的。青苗法的失败与中央政府财政政策、考课制度、制度设计缺陷等制度安排及当时的制度环境有关。
第三章《农田水利法的制度变迁与地方政府》。农田水利法的实施是王安石理财思想及神宗水利政策的具体表现。农田水利法规定了兴修水利的资金筹措,官民的奖罚,特别是明确各级官员兴修水利的各项职责。农田水利法调动了各级官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熙丰时期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各地兴修农田水利时出现了滥兴民役、工程不实、规划或组织不当、损害部分民户利益等问题,中央政府采取诸如蠲免田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管,处理违法官员等对策,确保农田水利法的顺利实施。熙丰时期,农田水利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全国各地兴修了大量水利田,淤田成绩巨大,出现了水利著作和新的治水工具,一些河流得到了治理。按验制度、察访制度、考课制度、资金保障等制度安排得当,民户的支持为农田水利法的推行提供较好的制度环境,是农田水利法取得较好成果的原因。
第四章《论免役法的制度变迁》。北宋时期,职役具有国家采用强制手段将财政支出的部分成本转移给民户的财政属性。熙宁以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扩大应役面和通过利益交换的方法,改革差役法的制度弊端,其中募人充役为免役法所继承,成为免役法的核心内容。免役法关于免役钱、助役钱的规定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役钱的预算、敷配、官户等特殊人户役钱的交纳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导致地方政府在推行免役法时,逐渐背离立法初衷,演变为政府谋取收入手段。免役法实行后,上户、中户从中受益,官户、寺观及上户中的豪强大户的兼并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下户及单丁、女户、未成丁等人户不仅未受益,而且因钱贵物轻而增加经济负担。免役法制度设计的缺陷,中央政府的考课制度等制度安排不当,民间钱数不足,超越当时的制度环境,是影响免役法推行效果的主要因素。
《余论》从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两方面总结农田水利法成功、青苗法与免役法失败的原因,并得出以下结论:一项制度的变迁能否成功,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还应考虑制度安排与推行的制度环境。如果制度安排不当,超越当时的制度环境,那么,制度变迁是不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