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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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无效婚姻制度共同规制着存在效力瑕疵的婚姻情形,保障当事人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首次设立可撤销婚姻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20年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原来的规定渐渐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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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无效婚姻制度共同规制着存在效力瑕疵的婚姻情形,保障当事人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首次设立可撤销婚姻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20年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婚姻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原来的规定渐渐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宣告我国民法体系迈入法典化时代。而《民法典》第五编将原本独立在外的婚姻家庭法编入其中,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体系,使得婚姻家庭法领域发生了新变化。《民法典》第1052-1054条是关于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回应了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婚姻家庭法的需求和期待。然而,上述规定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学界对此次修改的内容争论颇多,《民法典》的施行也对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为主题展开研究,论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可撤销婚姻的基本涵义作法理性分析,厘清其与民法中一般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家庭法中离婚等概念的关系,阐述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挖掘该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明确本文讨论研究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从法律规范与司法适用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将《民法典》与原《婚姻法》的可撤销婚姻相关规定作对比分析,结合学界争论与典型案例理解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第三部分,指出当前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法定事由体系不完善、新规定缺乏具体适用规则、法律后果存疑等不足之处,并从价值理念、法律规范、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分析其成因;第四部分,针对上述不足,从体系、立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体系层面上,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特殊规定处理相关问题,辅以适当参照总则编的一般规定,并有选择性地将欺诈婚姻的部分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体系中。立法层面上,应运用婚姻的目的和本质等判断标准具体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如实告知为无限告知义务,规定婚姻被撤销后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消灭效果。司法层面上,将被撤销婚姻关系中的子女身份认定为婚生子女,并参照离婚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和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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