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业已成为《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但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此却少有研究。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三农问题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怀,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而对农用地的征收必然触及到他们的根本利益,对被征地农民这一弱势相对方的保护成为行政法学的当然任务。2004年宪法的修改,明确提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和补偿,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根据宪法保障财产权理念和特别牺牲理论,就应当对被征地农民做出公正的补偿。而目前在我国,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却只规定了对土地征收要作出补偿,缺少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的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缺少补偿救济程序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也引发大量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也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初衷相悖。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程序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予以研究。第一部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概述。界定了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征收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分析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征和性质,介绍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立法实践。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及其问题。第三部分以东营市为例分析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值得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