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ndychenw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了法院对包括侵略罪在内的四项严重罪行的管辖权,但其同时规定了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和法院对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此时的规约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法院并不能实际行使管辖权。直到2010年,侵略罪修正案通过了,人们才又再次开始关注到侵略罪的问题。第一章第一节从侵略罪的形成和确立、侵略罪定义的关键特征这两个方面展开。国际社会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以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上的争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开启了国际社会限制国家的战争权的先河。1917年的《和平法令》规定了侵略战争是有罪的,揭露并谴责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交战双方的掠夺目的以及战争的帝国主义性质和战争的罪责。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是国际社会首个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动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法律文书,纽伦堡法庭的判决为现已确立的国际刑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奠定了基础,同时起到了进一步论证《巴黎非战公约》的法律效力的作用,至此形成侵略罪的雏型。从纽伦堡审判到《罗马规约》,经历了质的飞跃。1994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特别将侵略罪列为犯罪,但没有加以定义,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也指出侵略罪违反了国际法,但真正的曙光出现在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侵略罪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严重罪行。经过一系列的努力,第RC/Res.6号决议确定了侵略罪修正案的最终文本。就侵略罪的关键特征而言,第一,规约中的规定大部分在之前就已存在,几乎没有全新的概念;第二,侵略罪指的是个人犯罪的行为,而侵略行为则是国家所犯有的行为;第三,侵略罪是一种领导人犯罪;第四,就修正案第八条第2款中所列的七种侵略行为,仍需满足明显违反宪章的要求才能构成侵略罪;第五,修正案第八条第2款的七种侵略行为并不是完整列举。最后笔者通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分析,得出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国家同意。第一章第二节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两大审判为例,指出其对受审国家的管辖与审判应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上,即国家的同意。同样地,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大前提也应该是国家的同意。第一章第三节简要概述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分别从《罗马规约》内部和外部所遇到的问题,并将分别从第二章和第三章详细展开。第二章主要研究了《罗马规约》关于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存在的缺陷。第二章第一节是关于侵略罪的管辖适用于补充性原则的困境。《罗马规约》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确立了补充性原则,在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的谈判期间的一个问题是,侵略罪是否具有与同样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这三项罪行不一样的特征,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管辖方式。最后,工作组的做法是同等对待侵略罪。然而,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尽可能少地改变《罗马规约》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潜在的问题的复杂化,但笔者认为,对侵略罪的管辖不应该适用补充性原则。因为国家同意不仅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国的管辖,还包括国家之间就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那么在补充性原则下,国家有可能对他国行使管辖权,但被侵略的国家法院对侵略国的领导人行使管辖权,很容易带有政治情绪,故不利于对侵略罪犯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此外,笔者认为国家法院优先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制度的原理,本质上是为了尊重国家的主权而由其处理发生在国家内部的问题。而侵略罪问题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因此为了避免政治报复等问题,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管辖更为合理。第二章第二节,笔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不具有管辖权。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可能涉及对非缔约国管辖的情况,笔者分析了两种:一个是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管辖非缔约国;还有一个则是联合国安理会提交关于非缔约国的情势。关于普遍管辖权,笔者认为,且不论国家到底能否依普遍管辖权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但国际刑事法院不应该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罗马规约》中并没有相关条款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即使有也不能构成法律渊源,只能约束缔约国。此外,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而国际刑事法院并不符合。此外,笔者以苏丹诉案为切入点,对联合国安理会递交情势下,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管辖的情况进行了批判。因为苏丹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遵守《罗马规约》并不是其义务,该国也从来没有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让渡其部分国家主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行为损害了苏丹的国家主权。另外,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案行使管辖权,事实上隐含了苏丹在惩治侵略罪问题上是个“不愿意”或“不能够”的国家,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都尚且需要在国家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形下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而对苏丹这个非缔约国没有相关措施与资料证明即对其行使管辖权,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第三章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在惩治侵略罪的问题上的冲突。1998年《罗马规约》的第五条第2款虽然没有对侵略罪的定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规定,但是其明确将侵略罪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四项最严重的罪行之一,这就确认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而《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各会员国也授予了安理会断定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存在与否的权利,那么这两个机构之间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就出现了一定的重叠。尽管国际刑事法院是独立于联合国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常设性机构,但这并不代表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没有任何联系,且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中心只有一个,那就是联合国安理会。笔者认为《罗马规约》虽然承认了安理会认定侵略行为的权利,但是否认了安理会认定侵略行为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判定侵略罪的前提条件,而这是不对的。因为从系统和目的论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宪章》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下,安理会拥有认定侵略行为的排他权,由此体现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首要责任,这也符合《罗马规约》第五条第2款中的规定。此外,联合国认定侵略行为的排他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刑事法院被卷入繁杂的政治问题。侵略行为是国家所犯有的行为,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只具有依《罗马规约》判定个人刑事责任的权利。鉴于此,笔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侵略罪的认定应该是配合安理会的,具有补充性。尽管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使得安理会的决议多少有些不平等,但安理会的性质和其在和平与安全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等诸多考虑,这总体上来说仍有助于加强国际准则。反过来,这一结果可能会鼓励更多的国家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第四章,笔者对如何发挥《罗马规约》惩治侵略罪的作用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几点看法,认为《罗马规约》符合维护人权和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符合国家司法防务的目的,也能起到制衡国际霸权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首先,《罗马规约》不合理地规定了非缔约国的义务,在安理会提交情势时,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可能会涉及到非缔约国。其次,《罗马规约》中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侵犯到国家主权,一方面,检察官的权利可能过大,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判定国家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标准并未细化,难以保证国际刑事法院不会判定失准甚至滥用权力。最后,《罗马规约》没有和《联合国宪章》同步协调,致使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惩治侵略问题的权属问题仍旧存在争议,安理会认定侵略行为的专属地位受到了挑战。因此,笔者建议在保证安全理事会在认定侵略行为的专属权利的基础上,使《罗马规约》配合《联合国宪章》,将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揉和进《联合国宪章》。最后在认清《罗马规约》不能一蹴而就的基础上,分析了缔约国的实践,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其他文献
研究面向新时代我国景观设计专业教学的方法。发现我国景观设计专业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专业教育优势,探讨能够应对社会需求的景观设计专业教育体系,提出
在阐明技能迁移的种类和机制的基础上,论述了在体操教学和训练中技能迁移现象的普遍存在性,合理运用一系列教学手段以促进技能间的积极性迁移,防止或减少消极性迁移,提高体操
为了寻找白僵菌(Beauveria bassiana)对红缘天牛(Asias halodendri)的最佳作用条件,测定不同的温、湿度条件下,白僵菌作用于红缘天牛幼虫后,幼虫的死亡情况.结果表明:(1)31℃是白僵
【正】契丹族作为我国北方古代民族之一,从南北朝时期便和汉族有所接触,受到了汉族先进文化的浸润和薰陶。迨至辽代,契丹族对汉族先进文化的吸收和继承,也臻于鼎盛时期,从而
本文从高中体育课程分层教学的发展优势、高中体育选项课程教学有效性的评价指标及现在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最后以安徽省全椒中学为例提出高中体育课程分层教学有效性的建议.
超级电容器作为一种新型储能设备,具有功率密度高、使用时间长、护理频率低放电功率大等特点。本文简要介绍了超级电容器的技术特征和原理,并对超级电容器在电车、电子类电源
塔拉瓦原是中太平洋上一个默无名气的珊瑚岛礁,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它位于美军对日战略反攻的轴线上。1943年11月20日,美军调集重兵,在这里进行了一场十分惨烈的两栖作战。日军
期刊
公益活动的增多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公益活动和电视节目的结合,可以让电视节目利用其特有的资源优势推进公益活动的宣传工作。而融入了公益元素的电视节目,可以促使
[目的]分析规范化培训护士(简称规培护士)围麻醉期护理能力与专家对规培护士围麻醉期护理能力期望之间的差距,明确培训方向,有效提高规培护士的围麻醉期护理能力,降低麻醉风
<正>对于前童人来说,有两件值得一提而又自豪的事情:其一是"父母山"。童氏先祖童潢在这里安家落户、繁衍子孙,700多年来,塔山和鹿山世代守护着童家人,被称为"父母山"。其二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