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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绿色消费尊重自然、以人为本,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成为一种可能。在促进绿色产品的生产、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绿色消费,其重要性并不为公众所熟知,这样一来,对它的研究便具有现实意义,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并促进绿色消费必不可少的条件。本文主要就是探讨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促进绿色消费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绿色消费的观念还处于宣传初期,而在绿色消费方面的法律制度更是很少的,即使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众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关于绿色消费促进的规定分散在各部法律之中是不足的表现之一,同时缺乏系统的绿色消费促进基本法,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去促进绿色消费;其二体现在绿色消费税收法律制度没有体系化;其三是对绿色消费的义务主体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其四是绿色认证系统的缺失;其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绿色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缺失,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破坏。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绿色消费的发展,也使我们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要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完善我国现有的存在不足的法律体系。上世纪60年代,绿色消费的观念已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中出现,他们自萌生这个观念以来,从未放弃探索研究其发展方式,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制度被制定出来,甚至产生了多层次的法律框架。而在这些发达国家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就是美国、德国和日本,美国为达到促进绿色消费这一目的,制定了多层次的法律,比如说是《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4R”原则也就是减少使用、物尽其用、回收再用及代替使用。而在《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中规定了谁可以作为绿色消费的义务主体。德国除了建有基本法为绿色消费提供基本的保障外还提出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日本在促进绿色消费方面拥有一个交叉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规范在拥有广泛覆盖面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同时还规定了责任主体。这些对我国法律的完善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循环经济的逐步展开,加上我国绿色消费意识的不断提高,建立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条件已然具备,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其次是完善政府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法律制度,再次是完善绿色产品标志和认证的法律制度,最后是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才会使绿色消费在中国得到很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