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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罪刑关系,使二者相均平当为传统刑律的根本追求。不同于现行刑法的抽象概括,传统刑律采用详列罪刑的模式,权衡情节轻重进而确定其刑罚,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节对原有刑罚进行调整,如此反复铨衡轻重以保证罪与罚相称。由于传统刑律未能明确界分“罪”与“刑”,“勿论”与“不坐”涵盖无罪和不刑两个层次,最终结果为不处罚。因不罚的缘由有所不同,二者在含义上可细分为不连坐、不缘坐以及不处罚两类。在表述形式上,唐律清一色的“……不坐/勿论”呈判断句式,形式极为简洁,这一点与传世文献及其他刑律有所差异。但由于术语未有统一,亦包含类似的表述。在分布上,“勿论”在律、疏的分布较为均衡,疏文大多引述律、注之中的“勿论”与“不坐”进行解释,亦存在多处以“不坐”对“勿论”进行解释或引申的情形。在用法上,“勿论”与“不坐”可分为三类:其一,直接规定不处罚;其二,对处罚对象进行解释或重申,以进一步阐明立法意图,这种用法在注、疏之中较为常见;其三,基于新情况或新情节的出现,对刑罚进行调整,这种用法广泛应用于律、疏之中,且多以“八字例”中“若”“其”“即”字提示前后内容存在转折。整体上“勿论”与“不坐”颇为相似,但有两点细微差异:其一,相较而言,“勿论”侧重于不罚的原因,而“不坐”更侧重于结果或状态,对此可从多处以“不坐”对“勿论”进行解释抑或引申之文以及行文间的论述中验证;其二,“不坐”仅指无刑事责任,诸如民事、行政责任并不能排除适用,律文多处虽“不坐”但需“离正”“送官”“偿”“修立”“罚俸”即可例证。“勿论”则未见承担其他责任之文。后世刑律在承袭相关内容之余,进行部分调整:其一,表述形式上更为细化。其二,内容上,立法者更为注重主观心态在刑罚中的作用以及对于官私财产的保护。虽然伦理因素对于刑罚的影响有所削减,但妇人的从属地位加剧。其三,不再以“无罪”及“免罪”对二者进行解释,并对“勿论”与“免罪”进行区分。“勿论”意味着无论进行到哪一环节都不再追究,这一点将之与须依律审理并明示不罚理由的“免罪”明确划分。而清末立法领域的变革使得“勿论”与“不坐”彻底丧失了存在基础。“勿论”或“不坐”可归因于未对法益造成严重损害抑或未造成损害,前者主要包含仁恕以及礼法权衡两方面因素。当然,二者并非是无原则的,诸如严重危及统治秩序抑或国家安全的“不臣”犯罪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立法予以严惩而不能无罚。礼法权衡之处也是如此,国家对于家族的适度让与,范围仅限于“小恶”,而“大恶”则不在此列,以兼顾情理。凡此种种,无一不尽显传统刑律为实现罪刑均衡所作的努力。传统刑律在内容上的稳定性也源于此。一方面,前代刑律刑罚适中得当,符合传统刑律一以贯之的追求;条文简要,并佐以灵活的立法技术能够满足适时调整之需;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未发生根本变革,礼法结合的思想根深蒂固,故而传统刑律在内容上保持稳定。此外,立法者的态度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其对于前代经验的敬畏抑或认可使得刑律的稳定性最终得以落实。总之,通过对传统刑律中的“勿论”与“不坐”的耙梳,对于我们理解传统刑律中罪刑均衡以及法律延续性的实现方式乃至其背后的价值追求颇有助益,酌古准今,可为当下立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