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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执行裁判机关通过行使执行裁判权予以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变得越来越合理和科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民事执行救济方面的规定比以往更为具体,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但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并不完善,而且缺乏很多实体上的规定,难以全面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申请民事执行救济的权利。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有三个重要的功能:实现权利制约权力;保障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预防和解决纠纷。民事执行救济在民事执行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因为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具有优先性,其构造是双向的,而且民事执行救济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正。因此,研究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立法上的问题有: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界限不明;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所提出的异议,救济制度不完善;审查执行异议的主体不当;异议审查程序缺失;中止执行的规定对提出异议的人保护不彻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以执行监督代替执行救济;恢复执行的方式不统一;将中止执行视为结案;司法公正难以在执行救济中实现;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平等。针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明确区分实体性民事执行救济和程序性执行救济,构建我国实体性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根据提出救济主体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构建我国实体性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时也主要分为这两种异议之诉,且提出这两种异议之诉的事由是不同的。此外,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执行裁判机构来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并且赋予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上诉权。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性救济制度,首先要明确其立法原则,即保障诉权原则、平等保护执行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根据法定情形提出程序性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受理,以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性权利。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可以制约与监督强制执行行为,从而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强制执行法乃至整个法律的权威。总之,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一个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