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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超龄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但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并未对超龄劳动者予以明确规制,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保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多,直接影响到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本文力求通过分析我国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在考察西方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思考和探寻保护我国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对策。全文共分四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述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概念。本章首先从影响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因素入手,分析超龄劳动者的概念及其劳动关系的界定。其次指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非没有劳动者资格,但由于其区别于适龄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其劳动者资格存在瑕疵。最后阐述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定性在学理上的争论,对五种学说一一进行分析及评价。第二章考察我国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现状与困境。本章首先通过对现行立法规定的分析比较,发现目前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是法律规定不完善,适用法条不明确。其次通过收集各省高院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状况以及分布地域情况。最后指出造成当前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劳动法律制度的无差别倾斜保护,对退休制度的认识存在分歧以及劳动力供求市场的结构化矛盾。第三章为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考察与借鉴。本章主要考察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在应对老龄化危机时,对超龄劳动者的保护以及对退休制度的变革尝试。通过比较发现,域外发达国家在面对超龄劳动者问题时,立法重点放在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及鼓励支持超龄劳动者就业方面。第四章为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路。本章在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退休制度的分析,探讨了在强制退休制度下保护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措施。首先应当确认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主体资格,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其次考虑到超龄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应选择适用《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应建立配套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退休制度是保障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过程的妥当和人性化的制度。当前强制退休制度下,退休对劳动者而言是一项强制义务。虽然强制退休制度的实施有其原因,但是自愿退休制度才真正符合退休的权利要求。我国应改革退休制度,变强制退休为自愿退休。当然,退休制度的改革取决于社会发展进程,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大幅度跃进式变革退休制度对我国而言过于激进,最终容易适得其反。因此,本文在完善当前退休制度下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及其权益保护问题之后,提出未来改革退休制度时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建议。力求在改革强制退休制度为自愿退休制度后,通过扩大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及设立配套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方式来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