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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是消费行政管理部门为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居间协调处理消费纠纷的活动,在消费纠纷解决领域具有独特优势和深远意义。在实践中,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并没有充分发挥在消费领域的应有作用。一方面我国对于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定性不明、相关规定模糊笼统,出现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本身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纠纷时实施的一种特殊行政相关行为,法律效力不足,协议的能否达成以及最终是否得以执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不履行也不能强制执行,导致效力障碍。其中重要原因在于其未能与司法程序形成互动的衔接障碍。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作为非诉讼解纷方式之一,与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是一种弥补其功能障碍的现实需求,而且实质存在功能互补的理论基础。无论国内国外还是理论实践中,都可寻得相关模式影像,如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纠纷分类衔接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联合审查及合同化衔接模式,韩国的直接赋予效力衔接模式,中国台湾的司法审查模式。在我国,也有颇具特色的消费者申诉制度和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制度。在对相关模式考察的同时进行比较分析和理智扬弃,着眼于我国衔接机制运行基础薄弱、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分散片面和衔接程序脱节的障碍,选择具有本国特色的衔接路径:首先,加强其衔接基础。通过立法明确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定位,厘清对其传统意义上行政行为的误读,归位于现代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行为,并理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范围;明确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效力,即程序上的规范效力和程序启动后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证据效力,重点对公证证明、仲裁见证、行政复核裁决等方式固定行政调解协议等可选途径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通过其与司法调解程序从程序上与实体上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完善其衔接机制。最后,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在明确司法审查方式及内容的前提下,对最具典型意义的司法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重点探讨,并对其非诉性质原理、法律效力、瑕疵救济等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