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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交易指将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质押、出资等方式,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本文旨在讨论著作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这里所谓的“法律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著作权交易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②著作权交易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著作权交易的相关概念,再分别从著作权交易的主体、内容、形式和价格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结论。(1)笔者结合经济学知识,将当代著作权交易市场总结为四种常见交易模式:竞争的卖方市场、竞争的买方市场、垄断的卖方市场、垄断的买方市场,由此发现,四种交易模式均需要交易中的至少一方是“有名的”,这样才可能便于另一方去主动的联系,以促成交易的进行。而互联网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出现弥补了上述不足,从而使广大不知名的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得以进行。(2)著作权交易主体的关键是著作权人,这是著作权需求方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核实作者判定著作权归属,但存在例外情况。(3)交易内容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并不是无限行使的,存在来自保护期限和权利限制的双重约束,保护期限对于著作权交易而言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①著作权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应该处于保护期限之内,否则不存在交易的必要性;②相关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的剩余时间是影响著作权价值评估,例如双方协商交易对价的重要因素。而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也对著作权交易产生三方面的影响:①著作权的需求方是否满足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条件,从而大大节省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②作为交易对象的作品是否可能被他人通过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方式使用,被这样使用的可能性有多大,这将减少需求方通过经营著作权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及收益量,从而应该属于著作权价值的扣减项;③交易对象的作品是否涉及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这些使用是不是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况等。(4)本文讨论著作权交易形式,全面覆盖了职务创作、委托创作、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质押、出资等现有的常见形式,它们是否属于著作权交易,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①职务创作和委托创作可以认为是基于在作品产生之前的“交易行为”——聘用和委托而形成的,应该属于著作权交易的行为。②著作权质押并不算是一种严格的交易形式,著作权质押的目的是保障债权被履行,而不是希望债券不被履行,而通过后续手段获得该项著作财产权。③著作权出资人通过将著作权移交给公司法人,获得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是一种新兴的著作权交易活动。(5)著作权最基本的交易价格是法定交易价格,比如法定的稿酬付酬标准,然而这些标准不利于著作权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建立更科学的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并逐渐加以完善。然而,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问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分头研究造成了现阶段的研究瓶颈,急需融汇多学科研究成果的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