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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历经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电子化阶段;到21世纪,互联网技术从供求两端对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再到2012年8月24日,“三马”同筹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学术概念出现在研究文献中,自此,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大红大紫的黄金时期。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被称为“众筹元年”,也是互联网金融开花结果、硕果累累的一年,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剧烈震荡的一年,2016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生长,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工具在资金融通上的创新发展成果,满足金融多元化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借助互联网这一媒介,在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同时,满足众多被传统金融行业所忽略碎片化的金融需求,具有一定的普惠性。“普惠金融”这一概念自21世纪初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而互联网金融正是契合了这一发展机遇,“互联网+金融”成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研究热点,其业务范围了涉及了金融行业的绝大部分。在国家大力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融通,同时其本身也是创新创业的热点领域,而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论的深入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提升了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扩大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助推了经济新常态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但是,在一派欣欣向荣的宏大愿景下,2015年,互联网金融公司倒闭潮逐渐涌现,其倒闭的速度紧跟着其生长速度。正如所有新生事物共有的特点:先发展后规范。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野蛮生长,诸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监管滞后、监管空白、法律法规缺失、消费者权益受损、非法集资、设置资金池、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等乱象横生,互联网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态势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在其野蛮生长背后,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位。中国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是一个必须要面对也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基于利益博弈和制度创新的视角,研究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创新。首先,从政治经济学专业的角度,立足上述两个新视角,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实证剖析,论证了构建并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不仅必要而且急需。其次,本文通过建立和分析利益博弈模型,阐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了提出了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第三,本文主要在总结对国外互联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行业监管的异同。最后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结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构建互联网监管制度的原则、立足点以及政策建议。 本文共分为八部分,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引言。介绍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研究综述与相关理论。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述评,接着对利益博弈理论和制度创新、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述。 第四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分析。本章节主要包括: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状况的介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与被监管方间的利益博弈分析。 第六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研究。在基于利益博弈机制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创新点;从整体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整体金融监管进行融合。 第七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通过分析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总结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思路,提出政策建议。 第八章:结论与展望。 从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来看,根据中国知网上可供查找的文献可知,既有的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不少,但是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属性以及本质的规范性研究。虽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了共识,基于法律层面居多,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较少,也还有对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经验研究等。但总的来说,对互联网金融的实证分析还很少,其可能原因一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其可供分析的数据不足;二是其在中国是新生事物,没有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三是中国国内经济大环境有别于外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国外的经验不能完全照搬照用。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是期望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现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更清晰的认识,并通过多方博弈机制,在动态博弈的基础上,演算动态博弈复制方程,厘清互联网金融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的利益博弈机制,得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着手点和关键要素。制度的创新至关重要,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同样如此,其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对于当前的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本文的政策建议部分对此做了相关思考,以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提供不同的思路。 但是,本文所建立的利益博弈机制是通过逻辑推导的方法得到的,没有具体的数据支撑,在运用于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上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个别推导也可能有失偏颇。本文的逻辑推导旨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提供一套一般的分析模式,具体则需因业施政,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