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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其运用的范围相当广泛,但由于现行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证人出庭难、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反观民国时期立法,对其立法上是否超前暂且不问,仅就其制度设计上而言,相当精密,逻辑严谨。即继承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又延续了中华法系中的优良传统。笔者试图通过对民国时期判例、立法和理论的研究,重新解开尘封已久的历史记忆,并且希望通过对民国时期制度的分析,比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究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以及造成缺失的原因,并希望通过对比,提出对现行立法的改进措施。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还原民国时期的证人制度,明确民国时期证人的概念,证人能力、证人的证明力、证人的义务与权利、证人的制裁措施以及法院询问证人的手段和方式。第二章,分析民国时期证人制度立法上的得与失。首先通过前一章节对民国证人制度的还原与四部民诉法典间的比对,我们不难发现,民国时期四易其民诉法,但证人一目,修改最少的,只有表述上的调整,但是也是一个日趋完善的过程,立法技术日益精湛。其次,民国时期证人制度的立法透露出人性的光辉,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第三,对证人权利的保障和对违反义务的证人的处罚都相当完善。同时,笔者也从法的阶级性角度入手,分析了民国立法上的阶级局限性、超前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第三章,笔者通过对现行立法与民国时期立法的比较研究,发现现行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