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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新月异,自驾车逐渐走入人类生活。但是自动驾驶技术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如果遇到复杂且多变的交通运行环境时,汽车可能根据深度学习的过程做出不符合当初设计者所想的合法且正当的决定。从而导致交通肇事的危害结果发生。但是这些决策由于是经过其一系列深度学习所做出的,也是很难被人类所预测。所以,刑法应该如何应对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道路交通犯罪成为现在及未来时间里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从概念、国内外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发展写起,第一章最后一节提出自动汽车交通致害对刑法提出的挑战。第二部分分析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注意义务,从争议写起,分析相关法律渊源。第三章讨论背后责任主体都有哪些。第四章提出完善建议。为了确定类似案件中存在怎样的注意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分配,本章首先讨论承担注意义务的性质,探讨学界对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理论争议。接着讨论自动驾驶汽车注意义务的渊源最后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注意义务的阻却。在自动驾驶汽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由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和使用者一起完成驾驶任务的。虽然看起来像是合作关系,但本质上人类设计自动驾驶汽车的初衷是希望其作为工具帮助人类的日常生活。传统的汽车中,作为驾驶员应该掌握主动权,所以大体上都是由司机和第三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中系统设定人无需时时掌控汽车,如果存在危险情况,人想要接管汽车而系统故障,出现的事故就需要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责任人承担分配的责任。我国的刑法以惩治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惩治例外,需要刑法明文规定才能确定过失犯罪的主体之间的注意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在其中从汽车实体到软硬件的操控都有背后的主体支持,在各个环节中参与的主体都可能由于没有谨慎履行义务而导致交通肇事的发生。所以对自驾车的生产、研发、销售、使用与检测的任一环节都要求相关主体履行义务。本文主要讨论了自驾车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与使用者作为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酌情追究因没有履行安保义务和谨慎义务的研发者、制造者、销售者与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并纳入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