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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和国外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相关方面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制度在我国国内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其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在金融领域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缺失和金融领域“生活消费”的解释困境,这种情况使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权利要求主体模糊。其次,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缺乏对金融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告知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再次,在实践中法律规定的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举证责任,使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难以证明。最后,对于赔偿数额和计算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太合理。因此,基于以上几点内容,文章中首先对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含义、特征、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分析。其次,本文通过对法律和案例的研究,了解到我国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以及司法判决的现状存在的弊端。第三,本文从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的缺失,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请求权的主体不明确,金融机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告知和保障义务不明确,以及金融机构欺诈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司法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方面的不完善这几个角度的分析,揭示了我国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我国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以美国和英国为蓝本,研究这两个国家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的经验,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评价和经验,然后总结出我国在自己的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方案的设想。希望通过这种逻辑分析取得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抑制我国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负面激励功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我国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综上所述,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理论界对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研究还不是很清晰透彻,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困难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能全面满足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解决在金融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呼吁我国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并颁布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作为一部特别法,从立法角度解决根本问题,为执法和司法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中国金融体系合理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