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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及公信力的丧失,这是在实践中已经得到验证的一条真理。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2在这一活动中,不论是审判权还是公诉权都享有国家赋予的庞大权力,并且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权利产生极大影响。但是,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公诉权彼此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混乱,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阻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行,致使错案错判时有发生。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从审判权与公诉权的相互制约关系出发,来探讨如何更好地规范审判权与公诉权的行使,防止其滥用。本文着重研究的是审判权与公诉权的相互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理论为基础,通过研究现有的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起诉权与决定不起诉权、公诉变更权、量刑建议权和抗诉权,以及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机制——公诉审查机制、公诉变更审查机制和抗诉撤回制约机制,理清现状,分析缺陷,进而提出完善其相互制约机制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一,审判权与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二,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内容;三,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四,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机制的完善与重构。其中第一部分“审判权与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从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审判权的性质与特征、权力制约理论的内容及“制约”与“监督”的辨析这三个部分来论述,界定了公诉权与审判权的性质特点,分析了两者所存在的不同,接着通过权力制约理论以及“制约”与“监督”的概念辨析构建了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一部分的着重点以及创新点在于对“制约”与“监督”的概念区分,以及界限的厘清,有利于解决当下司法实践界对两者不加区分的混用情况。第二部分“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内容”,通过公诉权对审判权制约的内容以及审判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内容两方面分别论述相互制约机制的内容。其中“公诉权对审判权制约的内容”,通过启动审判程序中的起诉与决定不起诉权、公诉变更权制度、量刑建议权制度、抗诉权制度四项公诉权内容来论述公诉权如何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审判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内容”,通过相对应的公诉审查机制、公诉变更审查机制、抗诉撤回制约机制三方面来论述审判权如何对公诉权进行制约。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第三部分内容“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目前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过程中主要存在的缺陷有:公诉可裁量的范围过窄;不起诉规定不完善,过于模糊又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公诉变更制度缺乏立法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规定存在矛盾,且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完善,程序设置也同样存在缺陷;量刑建议制度缺乏立法明文规定,并且存在规则障碍、机制障碍,面临多方压力;抗诉权制度,立法规定也不完备,制度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最后,在对现状以及缺陷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第四部分“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完善与重构”。本文的重点在第二、第三部分以及第四部分,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审判权与公诉权相互制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两者相互制约的方案。司法控权可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而检察控权则可以保障公诉权的有效行使。3我们应当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构建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为手段,为增强法制机制以切实有效地惩罚犯罪、强有力地维护人权为最终目的。当务之急,我们要厘清公诉权与审判权的界限,理顺二者的关系,理清我们对其进行改革的思路,有重点有针对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