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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以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为启动条件,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所适用的程序。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作为行政赔偿程序的第一环节,程序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能否给予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及时高效的救济。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出台,从国家赔偿的各个方面进行完善,虽然此次修改有诸多亮点,但仍存遗憾。本文在《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基础之上,对先行处理程序进行反思。我国先行处理程序规定的较为简单,指引性不强,导致先行处理程序在运行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先行处理程序进行反思与完善也是畅通赔偿请求人救济途径的现实要求。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各国先行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先行处理程序明确为必经程序,在此前提下完善改程序的基本内容。扩大先行处理程序的启动条件,先行处理程序不仅可以依申请启动,赔偿义务机关依职权同样可启动该程序;将诉讼时效中断理论引入先行处理期限中,以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诉权;在处理模式方面,适用“协商式”的处理模式来解决赔偿争议;细化具体的程序步骤,引入听证制度和签收制度;将先行处理程序与执行程序、诉讼程序相衔接,通畅相关救济渠道。《国家赔偿法》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为一体,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部分,仅仅就程序内容进行研究而不涉及实体问题,那么先行处理程序的研究是不全面的。本文在完善先行处理的程序内容的同时,对该程序相关的实体基本要素作同步完善。完善程序主体的确定标准,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标准确定赔偿请求人资格,以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情形为前提,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扩大赔偿范围,将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废除先行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统一赔付。本文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析先行处理程序存在的缺陷,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先行处理程序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