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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魅力,不在于机械重复,而在于发现真相。对当事人而言,能否及时有效地收集到证据,关乎到其诉讼的成败。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的大小与举证责任的轻重发生了错位,动摇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致使证据收集变得异常艰难。完善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故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在立法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析,并在考察学习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构建理性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探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当事人抽象的证据收集权具体化、制度化、实效化,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促进案件真相的发现。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2万余字。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展开。第一部分阐释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本部分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性质及价值进行阐述,明确其是诉讼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揭示了对其加强保障的必要性。此外,对理论界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证据收集的三种关系说与外国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介绍,以求对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二部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在立法、实践现状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剖析。本部分指出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无论从立法上抑或实践上,都难如人意,并与沉重的举证责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包括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制度理念的合理定位、完善措施两个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创新点。其中,完善措施从明确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范围、程序保障及完善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证据收集方式三个方面展开,力求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