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容隐”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在中国盛行了二千余年而不衰,与此类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也在西方社会得以建立。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使得“容隐”制度随旧社会的坍塌被视为封建制度的糟粕,逐渐湮灭于历史的尘埃中。而与此同时,西方社会却合理吸取其中精髓,广泛建立起亲属作证豁免等制度,将“容隐”的思想贯彻于现代刑事法制。作为一项集国法、人情、伦理三位于一体的法律原则和思想,与现代法治、人权保障等理念有着惊人的暗合性,绝不应因其一时的局限性而让先贤智慧性的制度创设付诸历史一炬。“容隐”制度中包含的人情伦理,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课题相吻合,因而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在考察中外“容隐”制度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了“容隐”制度的“活化”、“现代化”等观点,对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构建现代容隐制度进行了诸多有益探讨。本文考察了“容隐”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古今中外容隐制度的发展特点并作出客观评判,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容隐制度在现代刑法中有极大的存在空间,应当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容隐制度作为中外法律文化的共同传统,蕴含重要的法律价值,它符合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价值,因而设立容隐制度是建设现代刑法、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容隐制度的初步设想,指出容隐制度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既体现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又不放弃打击犯罪。为此,必然在摒弃古代传统容隐制度之糟粕,确立现代人权、平等理念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容隐实施基础,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充分发挥容隐制度体现人文关怀、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效用。有关构建现代容隐制度的探讨,将形成约三万字的成果,文章力求引注丰富翔实,论证充分有力,并将理论研究与现代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从而为我国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