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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罪名都涉及数额规定,且这些罪名往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数额犯并不是一个立法或者司法概念,也不是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而是对以数额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总称,是为了区别于不将数额作为定罪量刑要件的犯罪而提出的概念。尽管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著述、论文研究数额犯,但对数额犯犯罪未遂的相关问题仍然缺乏比较系统的阐述。将数额犯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未遂形态的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数额犯这一犯罪形态的本质认识,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处理数额犯未遂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包括数额犯的一般理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及数额犯未遂的处罚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额犯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数额犯中数额的外延、性质及数额犯的概念,数额犯的分类以及数额犯与情节犯、结果犯的区别。笔者认为数额犯是指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以具备法定数额标准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类型。在数额犯中,犯罪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定罪依据的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数额犯的基本分类包括纯正数额犯与不纯正数额犯、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在该部分,笔者还就数额犯与情节犯、结果犯的区别分别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这一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内容包括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理论观点及评析、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理论根据、数额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及存在范围。笔者认为,犯罪数额在数额犯犯罪构成中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数额犯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法定数额并不是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依据,犯罪的既未遂是由限定在构成要件结果范围内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得以实现来决定的。数额犯未遂的成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具备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且排除《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同时,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有存在范围的,如持有型及纯正不作为型数额犯就不存在未遂形态。第三部分是数额犯未遂的处罚。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数额犯未遂的处罚依据,即处罚数额犯的犯罪未遂,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理,既要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考察犯罪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不同情形下数额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包括层次性犯罪数额与犯罪未遂、数额认识错误情形下的未遂处罚及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