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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普遍出现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契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公用事业的发展,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与格式合同发生着联系,人们的生活已经深深的打上了格式合同的烙印。但是,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格式合同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破坏了合同应有的公平和正义,成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而科学的法律规制,日益显得重要和迫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确保发挥格式合同积极作用的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立足我国实际,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综合地运用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予以有效的控制。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就格式合同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在比较各个国家对格式合同的不同定义基础上明确了格式合同的概念,并详细介绍了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通过回顾格式合同的发展历史,分析了格式合同产生、迅速发展的原因。格式合同就象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第一部分最后还从利和弊两个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评价。第二章探讨的是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从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违背两个方面为着眼点进行论证。排斥自由协商的格式合同与经过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传统契约理论存在巨大差异,格式合同剥夺了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协商权,使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巨大冲击。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占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依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来拟订格式合同,造成了双方在利益上的不平衡,违背了契约公正原则,合同已不再是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表现,因此,必须对格式合同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论文第三章介绍了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来看,主要是采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来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立法规制是规制格式合同的最主要方式,制定规制格式合同的专门法可以使在经济活动中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所有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方式中最为有效的一种。司法规制就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行政规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的活动。第四章就我国规制格式合同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及评价。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格式合同在我国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但是由于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体系并不是很完善,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制立法体系、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的界限相混淆及司法机关的规制不力等方面。第五章就如何完善我国规制格式合同的模式进行了探讨。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规范格式合同的模式和体系,但仍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发挥其优势,又要克服其弊端,保障交易安全。笔者也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规制格式合同模式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我国能够更好的对格式合同加以法律规制,这也是本论文对格式合同进行探讨的现实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