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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最轻的主刑,它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是有条件的将罪犯放在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改造,是我国唯一的限制自由刑。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管制刑与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社会化发展趋势不谋而合,具有其自身的积极价值,因此,管制刑的存在是合理的。但现实中,管制刑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诸如执行主体不妥当、惩罚力度不够、执行保障措施不力、执行程序脱节等种种问题导致管制刑难以体现出自身的优势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有甚者,建议将其废除。对于管制刑的这些不足之处,我们应当加以正视而不是试图以废除来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仅凭一己之力就可以解决,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群众之间的通力合作,从立法、司法等相关方面着手,为管制刑的完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立法方面,应当变更执行主体、加大惩罚力度、扩大适用范围和对象、增设易科制度;在司法方面,应转变传统重刑刑罚观念、丰富教育内容、增加执行场所、规范执行程序、健全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