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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我国实施住房货币化的房地产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短期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非常迫切。房地产的经济价值被高度重视。从而,房地产市场价值取向被扭曲。“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的增长模式,加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投资者趁机炒作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各地房屋价格一路飙升。大多数老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居住权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因此我国房地产市场价值取向必须回归到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民生价值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可持续性发展的住房体系。 在此背景下,老百姓为实现自己“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展开迫于无奈的个人合作建房尝试。经过短暂尝试,各地的个人合作建房纷纷失败了。在面对仍旧价格过高、结构供需失衡、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房地产市场,个人合作建房的尝试者不甘心失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投资者随时观望着个人合作建房发展,期待从中分享利益。舆论媒体也关注着个人合作建房的发展。个人合作建房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在我国构建健康、和谐的住房体系改革中,我们有必要对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再次讨论。本文通过对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可能性、必要性进行评析,再次否定个人合作建房在我国的可行性。同时,我们认清只有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两种手段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建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商品房的住房体系制度才是我们住房体系改革应有方向。对个人合作建房的再次否定其意义在于使它完全退出住房组织形式的历史舞台。 本文为了寻求在中国建立以保障“居者有其屋”为价值取向的、健康的、和谐发展的住房体系模式,首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国外个人合作建房建立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在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建房模式,国内个人合作建房的各种尝试在土地所有制基础不同、得不到政府支持等情况下纷纷失败。面对土地资源的属性,不少西方国家都开始关注土地的公益性,通过政府行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问题。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中国更应关注土地的公益性、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共同保障全民居住权。此外,我国拥有13亿人口、资源相对匮乏的国情要求必须从全局考虑对土地的利用和住房体系模式构建。因此,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住房体系模式,不能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其次,从个人合作建房不是集资建房、政府不支持个人合作建房、个人合作建房无法获取土地、个人合作建房主体组织形式缺失、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筹措困难且无法保障资金安全、个人合作建房容易引起产权纠纷和个人合作建房无法保障房屋质量安全等七个方面对个人合作建房进行法律评析。从法律政策上,否定了个人合作建房在我国发展的可能性。最后,我们确定保障“居者有其屋”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应该建立符合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原则,符合中国国情,能全面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的住房体系。个人合作建房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个人合作建房也不能解决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个人合作建房更不能解决我国房价过高的问题。因此个人合作建房无法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价值取向。从现实意义上,否定了个人合作建房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经过上述论证过程,个人合作建房在我国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它的存在只会扰乱原本已经混乱的房地产市场。因此,个人合作建房应该早日、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通过对个人合作建房的法律评析,我们明确了中国房地产发展战略应逐渐向公共政策回归,保障“居者有其屋”的价值取向。强调居民居住权的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能推卸的一项国家责任。要真正解决13亿人的住房问题,只有选择走建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商品房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住房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