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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有增无减且展现多元化趋势,所以特别有必要正确识别商标侵权。新《商标法》更改了我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同时混淆理论贯穿商标申请、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环节,这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新《商标法》存在未明确混淆可能性概念、认定要素及混淆类型不足等问题。本文遵循从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到具体判定的研究思路,以“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及混淆可能性基础理论进行梳理;而后着眼现行法律,梳理混淆可能性认定的参考因素及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最终根据梳理结果,来评析我国混淆标准在立法及司法上的不足,继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在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商标法》确立了混淆可能性标准,但在《商标法条例》、《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条文规定为实际混淆标准。对于判断是否造成混淆可能性的要素也没有明确答案;侵权新类型层出不穷,传统混淆类型已不能适应实际的商业活动,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地区法律制度的评析,得以借鉴来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统一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避免同案不同判;丰富混淆类型来完善商标侵权制度;以列举方式阐明混淆可能性常规认定要素使司法机关予以参考,使我国《商标法》更好维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