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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呈现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变动性特点,规避执行情形时有发生,执行难的困境仍未得到彻底化解。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制度,通过将案外人引入执行程序,扩大责任财产,提高了债权的受偿可能性。但该制度自身蕴含的审执分离与执行权扩张的冲突、保护产权和快速实现债权的矛盾,使其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执行实务中面临的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事由裁量尺度不一、程序不规范、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不畅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从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入手,判定该制度属执行裁决权,分析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的关系。其次,从追寻该制度正当性基础的目的出发,梳理该制度的价值冲突,通过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的比较,得出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作为该制度理论基础的观点。而后,分析2016年《变更追加规定》出台后,我国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制度的立法规定依然呈粗线条,具体表现为裁量尺度不一、事由不能满足需要、程序模糊。完善我国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路径为,在坚持事由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厘清“法”应当仅包含程序性法律,法定事由的立法模式应采取正向与反向列举相结合,在相对成熟后增加兜底性的概括表述,肯定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可变更或追加的事由,否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和连续追加或变更。在程序构建方面,应规定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且通过实质审查出具裁决书,同时据原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态度确定其诉讼地位。从整个诉讼程序的构造中,分析了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认可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应在完善和鼓励共同诉讼的基础上,确定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的事由。同时在两种制度的衔接上,应允许基于未经判决否定的原因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为避免债务人单方面改变标的物状态的财产保全制度同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制度也具有广泛的联系,在注重两种制度搭配使用的同时,也要灵活运用担保和反担保等手段,平等保护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