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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面临这样一严峻现实,过去以劳动力富余为傲的我们国家,在不知不觉中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同时,老年人口也在逐年的增加。令人担忧的是,延续多年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无法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在这样的困境下,要求我们不得不集中力量来发展丰富多彩的养老事业。民办养老机构被看作为建设我国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它的发展水平的高低,不但关系着老年人生活的幸福度,而且还影响着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该类型机构的监管有很多的漏洞以及整个社会长期形成的对其服务质量不信任的心理,导致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起来步履维艰。和别的服务机构不同,在其身上有自己的特别性。考虑到其身上肩负的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不可推卸的道德功能,所以,对其进行监管,不能像对待其它经济主体那样。仅仅依靠简单的市场自我调节和普通的政府行政监管是行不通的,要有特别规定。必须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对其采取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管,无论是准入环节、运营环节还是终止环节,都有必要进行专项的监管。我国民办养老机构起步晚,发展速度慢,缺乏法律监管是根本原因。目前,关于养老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少,日常监管多以政策性规定为主,关于养老机构监管的法律位阶较低,多为宏观性规定,缺乏切实的可实施性。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准入制度已由设立登记制变更为备案登记制,但大多数地方的配套法规仍未做及时的修改,这就增加了机构设立者的办理负担。另外,法律条文中关于养老机构监管主体的规定混乱,容易出现权责不分,互相扯皮的现象。一些好的有效制度,如第三方评估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实地考察制度,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但未无具体规定,在现实监管中无法真正实施。同时也缺乏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退出的规定,这种机构一旦发生倒闭情况,容易导致发生老年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立法,注意法律制定的完善性和细节性,从而确保监管人员在执法中能有法可依,老人利益受损时能有法律依靠,从而促进我国养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增强人民的幸福感。本文立足于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监管制度的现状,首先,从养老机构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民办养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阐释,并从养老机构行政监管机关、养老机构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加强我国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立法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的立法现状,在准入监管上,提出了准入手续未真正简化、人员准入规定缺乏等问题;在运营监管上,提出了监督体制混乱无序、审查程序上的不足以及运营监管方式的缺陷等问题;在退出监管上,提出了退出标准、清算规定的缺陷以及退出善后处理制度不具体等问题,并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现有立法的操作性等方面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借鉴国外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监管立法制度,从确立规范的准入行政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运营行政监管制度及建立健全退出行政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