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从2016年7月开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确立了我国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有效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并与《反垄断法》共同作用,在事前、事中、事后共同规制政府的反竞争行为,更是从《反垄断法》仅规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提升到对政府行为合理性的要求。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投诉机制作为一种事后公众监督机制,有利于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构建沟通的桥梁,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更好地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然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投诉机制存在投诉对象不全面、投诉接收主体和处理主体不明确、具体投诉程序缺失及投诉处理的公开渠道不透明等问题。澳大利亚作为较早实施竞争政策的国家,其竞争中立制度中的投诉程序规定清晰,实践经验丰富。欧盟为了避免国家援助措施对内部市场竞争的扭曲,也设置了相应的投诉机制,亦有着完善的程序规定和多年的处理经验。但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制度、以及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与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仍然有所不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现实国情不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均有所区别,在比较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投诉机制与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中的投诉机制以及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中的投诉机制后,同时参考我国的其他投诉救济程序,在程序上完整构建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投诉机制。以期更好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大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本文第一部分简要说明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沿革,介绍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投诉机制的内容,分析了投诉机制在反行政性垄断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重要性,并简单阐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机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投诉机制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投诉机制作为一个长效的公众监督机制对于密切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运行发挥出怎样的作用。本文第二部分在明确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投诉机制的应有目的之后,查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机制在实践中的情况,并着重分析了我国投诉机制存在适用对象不全面、接收与处理投诉部门不明确、投诉处理程序不完善、未建立投诉处理的公开渠道等方面具体问题的成因。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域外制度的内容。本文选取了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中的投诉机制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中的投诉机制作为考察对象,简单介绍了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并详细阐明了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投诉机制和欧盟国家援助投诉机制的处理流程,分析了适用投诉机制的具体案例,并将其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机制加以比较,以更好地为我国所借鉴。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借鉴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中的投诉机制、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中的投诉机制和我国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尝试从投诉接收主体、投诉接收方式、投诉处理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投诉机制,保障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倡导合理有序的竞争文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