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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话黄页、地图等为代表的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对事实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载体,独创性具体体现,判断独创性问题的标准、规则和方法等问题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和做法,导致司法裁判缺乏可预见性和统一性。因此对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以探求事实作品独创性司法判断的一般规律,深化对事实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标准、规则和方法的认识,最终实现形成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判断标准、规则和方法,以减少司法裁判中对事实作品独创性判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作品是以现代科学方法所认可的客观事实作为主要内容的一类作品的统称。在版权侵权案件中,对具体的事实作品进行独创性判断首先必须明确事实作品独创性判断的载体和具体体现两个问题。而传统的思想表现两分法、事实表现两分法以及独创性概念对解决这两个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哲学诠释学和现代文艺理论的观点,事实作品中只有排除了法官认为不应受保护之表达和完全属于对客观世界的把握的表达之外的那部分表达才属于独创性判断的载体,才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就体现在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和安排上。在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上,美国的典型判例不但提供了一系列的判断规则、方法和标准,而且表明:对事实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是一个与作品的价值、用途(功能)、表达形式无关的问题,其判断规则也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而是随着时代和知识产权政策不断变化的。中国的司法实践则显示:一方面中国在不断的继受美国的成功经验来适应现实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在独创性问题的事实解决途径和专家鉴定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面对越来越多的事实作品侵权纠纷,中国应在继承中、美两国司法实践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事实作品的独创性问题作为一个事实问题,以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标准为主,用抽象测试法来具体评判事实作品的作者在选择、协调和安排事实上是否体现了满足版权法要求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