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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抵押”而处分房屋的行为,不仅关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与行为,还往往牵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商事行为,甚至可能涉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个人房屋权利登记上的行政行为,其亟待学理上的廓清与司法实践的对策研究。冒名处分不应纳入无权处分范畴,也不宜将其后续争议划归采用善意取得来解决。冒名处分行为对权利人即被冒名人没有法律效力,该处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也不成立,但经第三人再次转让后,次受让人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其次,本文在法哲学上的逻辑出发点与价值衡量上,强调“尊重立法、法律解释、利益衡量”,基于尊重现行法律之上进行合乎认知的法律解释,基于法律解释之上采行利益衡量,充分关照权利基础和来源,秉持理性和谦卑,以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市场蓬勃和民众福祉为最终目的。在进行逻辑演绎与利益衡量时,逻辑是基础,是一种对法律的热忱;华丽的演绎推理可视为感染人心的信服力量。逻辑那磅礴的理性的力量如果脱离了公正的坚守,将可悲地沦为和堕入顽固、黑暗的无尽深渊。因为对理性的尊崇,才更深沉地感受到公正的意义所在。对于冒名处分下的抵押借款合同,应正确区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差别,依据被冒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来分别判定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对于冒名抵押中的抵押合同效力,一般认为随着主债权的自始不存在而不存在。但是,即使由于冒名处分行为而使借款合同不成立,也不能因此得出抵押合同必然不成立的结论,因为被冒名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实际债务人(冒名人或者其他)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亦可于法理上成立,此时,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债权银行通过不当得利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较为可行。而抵押登记错误的行政救济上,在当前抵押登记形式审查的情形下,便应当大力完善事后救济措施,即登记错误的纠正与损害赔偿,避免由于行政纠偏的过于保守谨慎而造成民事诉讼的回环与缠讼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