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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金融,即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同一网络平台的居间活动,达成借贷的意思一致,从而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被引入我国之前,是纯中介模式,其促成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的意思一致,并订立借款合同,P2P网络金融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居间人。P2P网络金融在被引入我国的过程中得到了本土化发展,使得我国的P2P网络金融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再是单一的居间人,平台可能参与债务担保和债权转让等活动,使得我国的P2P网络金融经营模式更加复杂,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对其的监管难度增大。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明确了P2P网络金融的定义,并与近似概念民间借贷和网络货币基金进行区分。接下来,对我国P2P网络金融本土化后的经营模式进行分类,将我国P2P网络金融平台经营模式分为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P2B模式四种。同时对我国P2P网络金融中存在的法律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这些风险主要为:流动性风险、欺诈风险、担保风险和借款人违约风险,在实际经营中还存在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等诸多风险,本文仅就能够通过法律解决的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由风险的分析发现P2P网络金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法律定位不明确、监管缺位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针对这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就未来P2P网络金融的立法提出了五点建议,第一,将P2P网络金融平台定义为金融机构,建立以银监会为主体,相关部门协作的多头监管模式,由银监会牵头组建专门性监管机构,并制定一部关于P2P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第二,调整P2P网络金融平台的注册资本,该调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平台的设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防止空壳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规定平台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为实缴,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最低注册资本的落实,只有平台自身具备了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平台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一方面,让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解平台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债权人的投资和债务人的借款选择提供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也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提供便利,也是监管机构的一种监管措施。第四,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对现行担保制度的不合理性进行分析,建议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由借款人进行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托管,应对突发性风险。第五,完善资金托管制度,对P2P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托管主体进行资质上的规范,允许其自主选择托管机构,并对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进行讨论,建议将托管产生的沉淀资金划分到风险准备金中去,从而避免P2P网络金融平台不当得利和加强风险防范。最后,本文就P2P网络金融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问题提供两点法律实务建议。第一,在借款人违约案件中大范围适用督促程序,P2P网络金融中的违约案件,具有标的简单、金额数量小和案件众多的特点,非常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如果督促程序能够在此类案件中大范围适用,将大大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二,建立P2P网络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定,建立平台间的互惠互助和相互监督,通过行业内从业人员黑名单平台的建立,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内公布名单的处罚,从而防范内部人员欺诈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