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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国际社会不断地努力,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和普遍性国际文件。残疾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份子,他们或她们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保护。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出台意味着残疾人权利得到了普遍承认和正视。此后,残疾人权利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残疾人应当享有的人权。因此,本文以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进行了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残疾人权利概述。首先,讨论了残疾人概念,其包括残疾概念和残疾人概念。正确界定残疾概念要求正确理解残疾的发生原因和人们对残疾的认识,所以,此部分梳理和分析残疾发生的三种理论和对残疾的两种认识,即“代价理论”、“标签理论”、“排斥理论”与“残疾的个体认识”和“残疾的社会认识”,最后从此基础上总结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各种概念,界定“残疾”、“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概念。然后,简单的论述了残疾人权利的属性,即残疾人权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第二部分,残疾人权利的国际保护。该部分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文件,其包括专门性文件、普遍性文件。第二部分,提出这些国际文件所确认的对残疾人必不可少的具体的权利内容,其包含六项基本的权利,即平等权、生命权和人身安全、健康权、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第三部分,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残疾人权利的立法保护、政策保护、司法救济和社会保护等这四个方面,概述了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现状;然后,由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建议。该部分总结以上的有关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和国内的有关理论和法律,提出了一些立法保护和司法救济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