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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外法学界与航海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船舶适航历来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一项基本首要义务,其要求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 使船舶适于航行;(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然而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在规定上的含糊不明,长久以来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少误区和争议。基于这种原因,本文从历史、实质要件以及法理等多角度出发,通过系统的分析,试图厘清在船舶适航性方面所存在的种种疑问;同时凭借对船舶适航性整个发展历程的细致梳理,归纳出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的海运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本文近五万字,除却导论外,主体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船舶适航性的历史演进”,以时间为维度,通过对各时期代表性海商海事法具体条文的深入分析,结合其时的经济社会状况,一定程度上重现了适航性的发轫、进步和变革历程,从而勾勒出承运人适航责任发展的规律性要素——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公平、正义观念的变更,适航性要求逐渐从简单走向复杂,从绝对步入相对;海上货运合同则从注重契约自由逐步转向了追求分配正义。可以预见,未来承运人的适航责任也仍将沿袭此进路。 第二部分“船舶适航性的涵义及其判定标准”,笔者另辟蹊径,将适航分为事实适航和法律适航,指出这种区分代表了承运人适航责任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国内学界通行的(事实)适航定义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应将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1款a)项理解为适航的基本原则条款,从而能灵活涵盖现实中的各种不适航情形,这点对运用成文法进行判案的中国法院尤为重要。 第三部分“船舶适航义务的时间要素”,针对海牙—维斯比规则在适航期间方面规定含糊的问题,对各方的不同观点分别进行了评述,并借助语义和法意分析,提出“开航当时和开航当时”应作“一个期间”解释。此外,还对国际间“航段适航主义”与“预定航程主义”作出比较,明确了其中的差异和各自的利弊。 第四部分为“违反船舶适航义务的后果”,重点在于明确了适航义务与免责事由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适航义务作为“首要义务”的具体适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