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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自1999年正式实施以来,其在保障城市贫民基本生存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了最后一道“安全网”作用,与此同时也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一积极性分析,目的是对城市低保制度已取得的成绩和尚存的不足有一个客观的评价,从而为城市低保制度深层发展与综合完善提供方向性的改革建议。本文梳理了社会救助理论发展脉络,重点针对国内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做一评述,发现了我国制度理论研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基于积极福利的视角,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城市贫民的消费支出为切入点,通过低保制度对受助者消费水平的微观影响透视出制度的宏观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对城市低保制度的积极性做一评估。在积极福利的视角下,从风险观、制度目标、实施手段三个层面,基于实证分析的基础,得出本文的研究性结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但是制度的积极性和发展性严重缺乏:在风险观方面,单一主体的事后干预,缺乏风险意识,应对风险能力不足;在制度目标方面,短视的消除收入贫困,忽视能力贫困,可行能力的剥夺;在实施手段方面,以款物救助为主,助长福利依赖,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积极性不足的城市低保制度在全球化、人为不确定性、反思现代化以及解传统化等诸多不可预见、后果严重的新型风险冲击下,对于城市弱势者的“庇护”能力显得力不从心,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积极的福利制度,积极的福利制度不仅要解决事后风险而是要化解人为风险;不仅要缓解收入贫困而是要消除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不仅是要给人们提供物质形式和货币形式的福利而是要去帮助人们提高自身的能力进而消除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