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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7年修订实施的《刑法》中,“入户”也成为新刑法诸犯罪中唯一的法定加重情节。由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入户抢劫的法律适用都存在较多的问题,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二次对其进行过司法解释,但仍争论不断,造成了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在刑法适用上的不平衡。为尽量统一司法,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刑事司法活动的基层司法人员,“实践中的问题要从理论着手,理论中的问题要到实践中求证”,本文试图以刑法典分则对入户抢劫的规定为基础,以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为参照物,从加重构成犯等刑法基本理论出发,分入户抢劫的基本理论、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和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及立法建议三大部分来系统地、全面地剖析入户抢劫。在入户抢劫的基本理论部分,本文分析了“入户”不仅仅是个抢劫罪的一加重量刑情节,它在与抢劫罪结合成“入户抢劫”这一特定含义的法律名词之后,立法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内涵,它作为加重构成犯除了具备了基本犯(抢劫罪)所具有的构成要件之后,还有着其加重的构成要件,这些加重构成要件(主要是“入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特征)将决定着其在司法中的对各种情形的认定,笔者亦据此认为入户抢劫的概念应表述为“为实施抢劫等不法侵害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内进行抢劫的行为”;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对入户抢劫的“户”的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及转化型入户抢劫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由于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笔者没有局限于司法解释的范围,而是将加重构成犯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转化型抢劫等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相结合,在评析各种争论后,逐步深入分析,提出了科学地、切实可行地解决问题的个人观点。本文在第三部分针对现行刑法对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刑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这一量刑单元提出质疑。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法的各种配刑模式的合理性问题,认为现行刑法将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起刑点规定过高,应当采用交叉加重模式。最后,提出了入户抢劫的立法建议:将“入户抢劫”表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抢劫”、入户抢劫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