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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所针对的问题是: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分别在何时发生变动,各自的变动又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本文从区分原则的含义入手,指出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下,区分原则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法中,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在体系上的分离;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奥地利法、瑞士法、韩国法中,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加以区别对待。我国于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确立了区分原则,但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区分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的区分原则,是在否认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基础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这一做法结束了《物权法》出台前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所呈现的矛盾状态,也解决了实践中针对同类案件不同的法官做出相反判决的问题。但这种做法仅是权宜之计,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它是不符合民法体系的逻辑要求的。为此,笔者提出,我国《物权法》不仅要确立区分原则,而且要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基础上、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体系分离的意义上确立区分原则。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共分四章阐述作者的观点。第一章阐述区分原则的基本理论。内容涉及区分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关系、区分原则的含义和区分原则的核心要求。区分原则来源于德国法,是为德国法所采纳的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其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抽象而成,又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精髓。在德国法中,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这是本源含义,即法律行为区分说。我国学者也将其定义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这是非本源含义,即法律事实区分说。区分原则的核心要求是:1、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目的意思;2、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成立条件;3区分物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二章介绍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及其与区分原则的关系。债权意思主义模式采用同一主义,以法国法为典型,完全否定区分原则;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采纳区分原则,以德国法为典型,而且是本源意义上的区分原则;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法为典型,否定同一原则,是区分主义的调整方案,但不是在本源意义上使用区分原则,仅是法律事实区分说下的区分原则。第三章从区分原则存在的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和和实践意义三个方面对区分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生活中类似于抛弃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使得物权关系直接发生变动,这为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现实明证。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的区分为区分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区分原则的存在还是民法体系逻辑的需要。区分原则的确立,可以使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明晰化,有利于贯彻物权效力优先的一般原则,为更好地实现司法自治提供了可能。第四章在梳理我国相关立法的前提下,指出2007年《物权法》出台前针对物权变动何时发生的问题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呈现矛盾状态,这对法制统一性和司法权威性产生严重伤害。《物权法》明确确立区分原则虽然有效地缓解了这一问题,但因为我国法所言之区分原则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基础上,把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来加以区别对待的,所以并未从根本上满足民法体系逻辑性的需要。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法不仅要确立区分原则,而且要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体系分离的意义上看待区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