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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是其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高校毕业生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化程度亦同。就业协议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重重,难以满足现实市场的需要。该制度也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用人权益,使两者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构建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从而有效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本文深入分析了就业协议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应当废除就业协议制度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制度,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法律条文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法律性质、特征和作用。第二部分:就业协议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先签订就业协议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过程中,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难以保障顺利地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校方不应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参与签订就业协议不具备法理依据,同时会给实践操作带来诸多问题。再次,就业协议内容简单,其没有就毕业生应享有的重要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给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实现造成诸多阻碍。最后,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的立法不系统、层次较低,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对该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探讨了就业协议制度的发展方向。就业协议制度究竟是应废除抑或应合并或完善,要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考量。认为在我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下,合理性的选择是应取消就业协议制度,直接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第四部分:具体立法条文的修改。建议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并废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有关明确高校毕业生是劳动合同法适格主体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