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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各项职能被广泛用于宏观调控实践。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同样重要,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第四大税种。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改革来加以解决。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回顾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的历史。1950年国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仅简单列举的“薪金报酬所得税”实质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到了1980年9月1日,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至此正式建立。此后的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改变了当时“个人所得税”、“城乡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在1999年和2005年、2007年又分别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第三、第四次修正,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情况。因此针对个税法的逐步完善演变的进程,笔者从经济发展、文化融合、政府职能、法律意识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探究,得出了其演变发展完善的原因。此后,本文又简略介绍了西方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个税法的相关制度及西方主要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演变历史,并且比较分析了中西方个税法的演变发展历程不同点及其原因。最后本文还对中国历经数次修改而发展至今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制度演变进行了反思,得出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又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演变过程中产生的若干负面影响进行论证;从个税法中居民身份标准制定,征收范围,费用扣除,征管方式这几方面的弊端进行阐述。针对反思笔者又综合提出了对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在重新设定居民身份标准,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确定合理扣除政策,建立个人收入控制体系。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推动中国当代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