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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部分上市公司,由于董事会的“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一度导致资本市场上利益冲突在1999年后极度激化,政府主导了董事会结构制度变迁并于2002年1月1日倡导正式实施《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本文试图探索其实施后的治理效应。 本文的结构分为四章。 第一章界定研究对象。第二章采用了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各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主导董事会结构变迁的原因和特点。第三章综述相关实证研究的方法。第四章以食品行业和电子信息行业为样本予以检验。结论显示: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这体现了其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自发性和盈利性。2、独立董事的比率与公司业绩无关,这体现了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变迁的无效性。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会代表的比率与业绩的关系具有“两面性”,在食品行业,与业绩负相关;在电子信息行业,与业绩正相关。这显示公司市场环境与股权集中度不同,董事会结构产生不同的治理效应。因此,本文赞同赋予公司更多的灵活性,以依据自身的环境选择不同的董事会结构予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