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民事执行领域尚未理顺的关系太多,错综复杂,内部的、外部的融汇缠绕在一起,形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数年的论证和探索,对执行权的性质和运行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些问题,但还远不够。加大改革的力度是执行工作顺畅的唯一出路。本文是从执行监督机制的角度来探讨执行权分权机制和程序运行制度的完善,以期解决执行乱和缓解执行难。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七千字。引言部分指出民事执行难衍生出民事执行乱,执行乱又加剧执行难,其危害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且正在吞噬大量法院干部,真是“毁人不倦”。执行监督制度就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但当前已有的分权改革并不彻底,程序制度设计同样存在不完善。
第一部分探讨了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执行监督和执行救济进行了概念辨析。其次,根据不同标准将执行监督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分析每种监督方式的优劣。再次,指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应贯彻的指导理念有两方面。一方面,对执行权进行合理划分配置,两权相互监督制约是从源头上防止执行权滥用;另一方面,设计良好的程序是执行权运行的制度保障,程序的理念来源于正当程序理论。
第二部分介绍了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现状并分析存在的不足。本部分首先对执行监督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演进进行介评。接着就实践中监督案件来源进行分析,指出多家监督、来源广而杂,而《执行规定》中未明确监督案件来源。然后,对执行监督的程序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逐一指出存在的问题:监督主体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监督方式体现明显的应急性;监督的审查程序不具体;监督引起的责任不合理。这些实际上是程序控权的体现,只是有太多不完善之处。而关于分权的论证,则是围绕近年来在实践中的几种有代表性的法院分权模式改革展开。具体评述了高执办倡导模式、绍兴中院模式、长沙中院模式、重庆高院模式。相比改革前有颇多可取之处,但由于受到现有体制框架的限制,都存在分权不彻底弊端。
第三部分分析了德国日本、瑞士瑞典、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权监督制度。得出三点相同之处:其一,分权体现为权力制约,执行裁决权监督执行实施权,执行官或许还会受到其它的监督。其二,执行官是否设置法院内主要与该国法治发展水平相关。其三,都对执行法官和执行官的各自职权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运行各环节的制度,实际是用程序制约执行权滥用。
第四部分就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首先,执行监督应遵循三个原则,即:两权制衡,相互监督原则;程序性监督原则;效率和公正原则。其次,在分权监督的具体设想上,认为:以基层法院执行为主,中级法院执行为补充;执行裁决庭与执行局应并列,互不隶属;将执行官纳入基层司法局编制。这样不仅能解决当前执行权始终分权不彻底而导致监督实效力度不够的弊端,而且也理顺了各层关系。执行实施权可由执行局内部行政复议方式监督,也可以由执行裁决权来司法审查监督,而执行裁决权主要是通过法院内部审级制度来监督。最后,在监督程序完善上,是以现行规定及实践探索为对象进行的建议。监督程序启动以当事人为主,监督对象是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具体范围,责任追究要分执行法官和执行官分别设计,特别是执行法官的责任需适用专门惩戒制度。
第一部分探讨了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执行监督和执行救济进行了概念辨析。其次,根据不同标准将执行监督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分析每种监督方式的优劣。再次,指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应贯彻的指导理念有两方面。一方面,对执行权进行合理划分配置,两权相互监督制约是从源头上防止执行权滥用;另一方面,设计良好的程序是执行权运行的制度保障,程序的理念来源于正当程序理论。
第二部分介绍了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现状并分析存在的不足。本部分首先对执行监督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演进进行介评。接着就实践中监督案件来源进行分析,指出多家监督、来源广而杂,而《执行规定》中未明确监督案件来源。然后,对执行监督的程序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逐一指出存在的问题:监督主体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监督方式体现明显的应急性;监督的审查程序不具体;监督引起的责任不合理。这些实际上是程序控权的体现,只是有太多不完善之处。而关于分权的论证,则是围绕近年来在实践中的几种有代表性的法院分权模式改革展开。具体评述了高执办倡导模式、绍兴中院模式、长沙中院模式、重庆高院模式。相比改革前有颇多可取之处,但由于受到现有体制框架的限制,都存在分权不彻底弊端。
第三部分分析了德国日本、瑞士瑞典、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权监督制度。得出三点相同之处:其一,分权体现为权力制约,执行裁决权监督执行实施权,执行官或许还会受到其它的监督。其二,执行官是否设置法院内主要与该国法治发展水平相关。其三,都对执行法官和执行官的各自职权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运行各环节的制度,实际是用程序制约执行权滥用。
第四部分就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首先,执行监督应遵循三个原则,即:两权制衡,相互监督原则;程序性监督原则;效率和公正原则。其次,在分权监督的具体设想上,认为:以基层法院执行为主,中级法院执行为补充;执行裁决庭与执行局应并列,互不隶属;将执行官纳入基层司法局编制。这样不仅能解决当前执行权始终分权不彻底而导致监督实效力度不够的弊端,而且也理顺了各层关系。执行实施权可由执行局内部行政复议方式监督,也可以由执行裁决权来司法审查监督,而执行裁决权主要是通过法院内部审级制度来监督。最后,在监督程序完善上,是以现行规定及实践探索为对象进行的建议。监督程序启动以当事人为主,监督对象是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具体范围,责任追究要分执行法官和执行官分别设计,特别是执行法官的责任需适用专门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