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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权利体系的不断丰富与完善,一般人格权逐渐获得关注并得到长足的发展,实务中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纠纷也频频出现,但是一般人格权并未在我国法制上明确规定。基于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体制,实体规范的缺失必然引发程序法上的适用困境,首当其冲的即是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连接的诉权的行使难题。如何充分发挥程序法的作用,对当事人权利保护请求作出回应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意以一般人格权之概念及权利范围界定为出发点,辅之以诉权基础理论综述,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诉权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总结,在分析我国一般人格权之诉权保护制度缺失和实务操作失当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一般人格权之诉权保护制度的设想,以期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尽绵薄之力。除引言外,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界定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及权利范围。通过比较总结国内外学者对一般人格权性质的学说,笔者将一般人格权界定为:权利主体享有的以非属具体人格利益之一般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以此限定本文探析的诉权保护制度所立足的基本领域;第二部分,简述一般人格权之诉权要件。通过梳理诉权学说发展史,对各诉权学说逐一评析,并就权利保护请求权说之诉权要件做出说明,以明晰诉权理论发展概况,进而参照一般人格权之论争,指明一般人格权诉权要件的影响因素;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域外主要国家的诉权保护制度。通过对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国家诉权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完善我国诉权保护制度可借鉴之处,以期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的同时,吸收域外相关制度之合理做法来不断深化和完善我国一般人格权之诉权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一般人格权之诉权保护现状及原因。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的一般人格权之诉权保护的立法状况及实务操作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一般人格权领域中诉权保护制度缺失和实务操作失当的缘由,以为后文提出制度设想指明方向;第五部分,基于前述研究结论提出我国民一般人格权之诉权保护的相应制度思考,以期对我国诉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