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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作为一项绝对标准要求东道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伤害或伤害威胁。但由于不同的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条款存在表述上的差异,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清晰的含义定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充分保护与安全条款源于习惯国际法中对外国人的保护,脱胎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对外国商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条款,最终被用于国际投资协定中来保护外国投资者,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项待遇标准。随着国际范围内投资往来的日益密切,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含义扩张的现象。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含义从传统的有形保护扩张到无形保护。传统的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认为东道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保护仅限于有形保护,即受保护的客体应当免受有形伤害或伤害威胁。常见的有形伤害有暴力侵占、非法征收等。而无形保护是指超越有形保护范畴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意味着东道国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其中包括有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和较为完善的法院运行体系。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含义的扩张实质上是对东道国提出更高的要求,保护了外国投资者更大范围内的权益。然而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能否跨越原有的有形保护范畴,拓展到无形保护领域并没有成在学界和实践中形成共识,而是成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因为学界和国际投资实践中都存在含义扩张会造成相关概念混淆的担忧。因此研究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含义扩张的法律基础何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仲裁庭采用的是条约解释的方式来论述“充分保护与安全”含义扩张的合法性。从文义解释来看,仲裁庭一般采用解释“充分”或“投资”的方法来论述待遇含义扩张的合法性。但通过解释“充分”一词较难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要求。而通过解释“投资”一词来论证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扩张具有合法性更合理。“投资”含义的扩张导致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含义也随之扩张。从目的解释来看,除非缔约国明确的意思表示,很难说缔约国有将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限制在保护有形安全层面,因为缔约国签订国际投资协议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外国投资者,吸引外来资本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从理论基础来看,有三种理由可以支持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含义扩张。从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与习惯国际法中对外国人的保护的关系来看,前者脱胎于后者,后者是前者的底线。因而经过缔约国的协议和意思表示,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可以超越了习惯国际法中“保护与安全”的有形保护界限。从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责任标准来看,其责任标准是勤勉义务而非严格责任。勤勉义务要求东道国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免受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那么这些措施就很难仅限于有形保护。从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关系来看,二者是不同的待遇标准,侧重点也存在差异,因此充分保护与安全的含义扩张不会造成两个概念的重叠。因此,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含义扩张有其合法性。结合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含量不低,但待遇条款存在措辞不统一、责任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尽管目前来看还没有中国投资者使用FPS待遇将东道国诉至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或者是外国投资者将中国诉至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情况,但不排除未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因此中国在修改现有条约、制定新条约时应当明确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含义、厘清其和其它概念的关系、明确责任标准,从而避免自由裁量对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含义带来的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