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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在我国早已有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它不仅符合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潮流和趋势,更顺应了和谐社会稳步前进的步伐。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以其独特的魅力在诉讼领域受到特别重视。诉讼调解信任机制的内在机理和保证路径,在当下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信任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诉讼调解中包含着信任,信任也是诉讼调解依法开始的基础和前提。在诉讼调解整个过程中,诉讼调解和信任是不断互动的,信任促进诉讼调解,反过来,诉讼调解又强化了信任。从历史角度看,信任与诉讼调解制度都已在中国漫长的文明史中埋下了种子,经过长久的酝酿发酵,两者融合成为一体,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新型纠纷解决方式而展现于世人面前。基于信任而开始的诉讼调解,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减轻法院诉讼压力,解决诉讼资源紧缺及当事人诉累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起到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由于当前制度不完善,社会转型的冲击等众多原因,导致社会信任缺失,并泛延至司法领域,使得诉讼调解的实效大大降低。核心性信任、前提性信任、扩展性信任、承接性信任构成了诉讼调解信任机制的基本内容。面对信任危机,如何保证诉讼调解信任是值得探讨,应当通过规范程序,制定相应的程序法、创建诉讼调解员制度、建立诉讼信用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诚信教育等途径营造诉讼调解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