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代的监察制度在以往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根据当朝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历史传承性和独特时代性的严密的监察体系。其体制设置注重多轨道多元化,监察机关科道并行,组织机构高度完备。监察法规健全完善,各项监察权限均法律化,举劾吏员有法可依,对监察官员自身的管理亦更加规范。其机制运作要求有效性,统治者具备成熟的政治监察思想,科道官员的职责宽泛且具法律保障,亦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对于澄清吏治及其调节制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曾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隐藏在盛世清明之后的却是吏治极端败坏,科道所澄清的案件其实并未对整个官场腐化起到作用,监察制度不可避免也处于恶性循环中,中央地方各监察部门独立性不强,监察机构重叠、察权重复,科道官员办事效率低下,监察职权混乱、内部消耗,取得的效果只是相对的,监察力度严重不足。其中的首要原因即在于皇权专制的高压,有法不依而行人治,一方面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监察机构的控制,采取多元制的监察方式让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和牵制。其次的原因在于众多权臣利用其职权及纵横关系藐视监察权威,依附法自君出的皇权干扰监察职权、排挤迫害异己。此外,监察机构守旧僵化、商品经济社会的官场风气不正,以及“首崇满洲”的国策都使得监察官员“勤于自鸣,而疏于纠劾”,或中庸或钻营,要么失察不举、要么滥用职权徇私污劾,使监察机制存在众多失灵和异化现象。所以清代的监察制度只是表面的完备,实质上其缺失种种,运行中纲纪废弛、机制弱化而监察效能低下,并且监察部门本身腐化更加剧了整个社会风气的严重恶化,以至出现“以腐治腐”的局面。